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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发:~第58章 论韩非子(上)
今天有个叼毛,都说了这本书已经扑街了,他还要在我心上扎刀子真的是扑街呀,我现在只想安安静静的把这本书水到六月份,然后完结,可以不爱,但别伤害。
韩非(约公元前280年—公元前233年),又称韩非子,战国末期韩国新郑(今属河南)人。中国古代思想家、哲学家和散文家,法家学派代表人物。
韩非是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,集商鞅的“法”、申不害的“术”和慎到的“势”于一身,将辩证法、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,为后世留下了大量言论及著作。其学说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治国的思想基础。
韩非著有《孤愤》《五蠹》《内储说》《外储说》《说林》《说难》等文章,后人收集整理编纂成《韩非子》一书。
韩非出身韩国宗室,约韩釐王十五年(前280年)出生于战国末期韩国的都城新郑的一个贵族之家。
韩釐王二十年(前275年),韩国难深重。韩非始读“家有之”的商、管之书和孙、吴之书,也读各类杂书。
韩桓惠王十年(前262年),秦将白起率兵攻韩,一下攻取五十城。韩国上党郡守降赵。韩国统治层开始分崩离析。在此前后,青年韩非开始上书,这个历程约为五年。
韩桓惠王十五年(前257年) ,韩非痛恨治理国家不能寻访任用贤明的人才,反而提拔浮夸之人在有实际功绩的人之上,于是开始埋头著述。
韩桓惠王十九年(前253年),荀子离开稷下后,来到楚国,春申君任命其为兰陵令,继续受徒教学。在此前后,韩非投奔荀子门下,“学帝王之术”,同学者有李斯等人。
韩非的书传到秦国,秦王非常赞赏韩非的才华,他看到韩非的文章后说:“寡人若能见到此人,与他交游,便是死也没遗憾了。”韩王安三年(前235年),因秦国攻韩,韩王在危急关头召见韩非,与韩非谋划削弱秦国的实力。
李斯、姚贾陷韩非,诋毁他说:“韩非是韩国的公子。如今您想兼并诸侯各国,韩非终究向着韩国而不会向着秦国,这是人之常情。如今您不任用他,留他很长时间才放他回去,这是给自己留下后患,不如加罪于他依法惩治他。”秦王认为他们说得很对,便将韩非交法官治罪。”李斯指使人送毒药给韩非,让他自杀。韩非想亲自向秦王表白,没能见到。后来秦王十分后悔,派人赦免韩非,韩非已经死了。
韩非的政治理想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,他面对战国末年新旧势力激烈斗争和诸侯割据的局面,总结了天子弱小而诸侯强大的历史教训,主张建立统一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。在他的著作中,出现像“新圣”“严天子”“王资”“帝王之资”“兼天下”之类的词句就反映了他的这种愿望;而他在《扬权》篇中更明确地指出这种统一的君主集权要做到“事在四方要在中央,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”,以统一代替分裂,以集权代替割据。
为了使君主的神圣权力不受侵犯,韩非主张尊君卑臣,并提出要“强公室,杜私门”(《内储说下》),主张对那些私门势力和好比恶虎一样的权臣,要散其党收其余,闭其门,夺其辅(《主道》),予以坚决铲除和镇压,韩非的这一主张虽然在当时对于打击那些“亏法以利私,耗国以便家”(《孤愤》)的擅权重臣有进步作用,但他把君权绝对化并认为君臣利害必然相反,也加深了君臣的矛盾。
改革图治,变法图强,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。韩非继承了商鞅“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”的思想传统,提出了“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”的观点,主张“世异则事异”,“事异则备变”(《五蠹》)。韩非持历史进化的观点,认为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的,如果不从当今的实际出发,而一味地美古代先王,去法古代,“非愚则诬”(《显学》),既然时代变了,治国的措施也应随之改革,因而他主张“圣人不期修古,不法常可,论世之事,因为之备”(《五蠹》)。他认为,“上古竞于道,中世逐于智谋,当今争于气力”(《五蠹》),在“当今争于气力”的时代,决不能以宽之政,治急世之民”(《五蠹》),只有实行系列有利于建立和巩固新兴对建度井促成大统的政策,才是顺乎历史潮流。韩非的这种具有发展进化的历史观,是他主张实行法治的理论和思想武器。
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进化的历史观作为推行法治的理论基础,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作为奋斗理想和目标,以“以法治国”作为他思想学说的核心,以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他观察事物和斗争的武器,它们有机联系,浑然一体,构成了韩非的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。
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,是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。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,多次上书韩王,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、养非所用、用非所养的情况,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。韩非认为这是“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。”
韩非重点宣扬了法、术、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,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,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,同时,也为以后的封建社会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。
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“法不阿贵”的思想,主张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。这是对中国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,对于清除贵族特权、维护法律尊严,产生了积极的影响。
儒家讲究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,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更把它发展成法律面前、人人平等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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