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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发:~第223章 唐
唐朝不仅在谏官的组织方面进一步完善,而且在实际运行中也有特色,特别是唐太宗时,以魏徵为代表的大臣的出现,使谏官职能发挥得比较充分。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,以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为长官(大夫不常设置,中丞往往是实际上的长官),主要掌纠察百官和监督府库出纳,为“天子耳目”。御史台内部分台、殿、察三院,分设侍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,合称三院御史。三院御史共司监察,各有侧重,反映出唐朝监察体制比前代更加完备。 [176]中央的司法机构有:大理寺(最高审判机构)、刑部(司法行政机构)、御史台(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)。每遇重大案件,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,称“三司推事”,即后世“三法司”的前身。 [209]
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统称“九寺五监”。 [209]卿监指九寺、五监及秘书省、殿中省、内侍省。九寺名称与隋朝相同。五监指国子、少府、将作、都水、军器五监。九寺长官称卿,次官称少卿。五监中有三监长官称监。秘书省长官也称监。所以,这类机构统称卿监。
东宫官与隋朝相仿。除设太子三太、三少外,还有太子宾客。又置詹事府、左右春坊。 [176]
唐朝官制中一个重要特点,是在一般职官系统之外,另有使职差遣(临时派某官办某事,事毕辄罢)。以他官行宰相职事的同平章事就具有这种性质。中央重要的使职还有翰林学士和宦官四贵(左右中尉和二枢密使)。 [176]
到了唐后期,中枢机构和行政事务两方面都出现了变革。在提升皇权和追求行政效率的过程中,“中书门下”与“使职差遣”的作用日益增大;原有机构与新设实际办事机构并行;“官”与“职”分离。这些变化直接影响了五代和北宋的政治制度。 [189]
李积
房玄龄
魏征
尉迟恭
程知节
秦叔宝
虞世南
孔颖达
明《唐宋名臣半身像册》中的长孙无忌
褚遂良
薛仁贵
狄仁杰
姚崇
宋璟
张九龄
郭子仪
李光弼
颜真卿
张巡
李白
杜甫
韩愈
陆贽
裴度
白居易
李德裕
选制
主词条:科举制度
唐朝的科举有制举和常科。制举为选拔特殊人才,由皇帝召试,科目繁多,不常设。常科有六:秀才、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书、明算。其中秀才应举者少,明法、明书、明算招考的是法律、书法、算数等专门人才,在常科中都不重要,而明经、进士则是常科乃至科举制中最主要的科目。明经科每年取百人左右,要多于进士科所取的三十人,但考试难度及社会地位均低于进士科,以致当时有“三十老明经,五十少进士”的说法。 [189]
雁塔进士题名墨迹 [144]
参加考试的人有两种:出自各类学校的称“生徒”,学成直接参加尚书省礼部试;未入学的称“乡贡”,需先参加州县考试合格后,再参加尚书省礼部试。明经科考试主要是“帖经”,考的是背诵经典的能力,相对比较简单。进士科考试科目从唐初到玄宗不断变化,最后固定为三场:帖经、杂文(主要是诗赋)、对策。考试科目的变化与政治形势、文化风尚,以及统治者的好恶均有关系。 [189]
常科及第,只获得出身即入官资格,要想获得官职,还必须参加吏部举办的“铨选”。铨选的标准有四:身(体貌)、言(言辞)、书(书法)、判(判语),其中的“判”是官员必备的处事能力。完整意义上的官员选举制度,包括获得入官资格的“举”和取得官职的“选”。明经出身,成为中下级官吏的较多;进士出身,则有更多的机会出任高级官吏。唐宪宗以后,进士出身的在宰相中已经占有绝对优势。到唐末,进士科出身者被称为“衣冠户”,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,是宋代“官户”的前身。 [189]
唐朝的科举制虽已确立,但仍不完善,具体表现为:
1
取人不多。在前期与门荫入仕、胥吏入仕诸途径并存,在仕途中尚不占主要地位; [189]
2
仍有“荐举”残余。即考试录取时,除成绩外,应举者的声誉和各方面的推荐对主考官有很大影响、于是举子为得到名人推荐,到处请托关系,趋附奔竞; [189]
3
及第后不能及时和保证得官。许多明经进士终身没有官职,造成入仕成本过高,浪费人才。 [189]
尽管如此,科举制的确立还是起到了抑制门阀、选拔寒庶的作用,是唐朝兴盛的人事保证。它所具有的不问出身背景、公平竞争的特色也被后世继承和发展。科举制总结了历代选官制度的经验教训,创设了一套更为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,极大地扩展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,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普遍推行的选官制度,直至清代晚期。 [189]
律令
立法形式
主词条:律令格式
唐朝明确规定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为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。《唐六典·刑部》中指出∶“律以正刑定罪,令以设范立制,格以禁违止邪,式以轨物程事。”律即是刑事法典(包括了部分诉讼程序);令是积极性的、正面性指导人们行为的法规,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;格是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单行法规;式是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操作程序、公文的格式。唐代几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都是同时修订律、令、格、式,说明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。 [160]
除了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法律体系外,唐朝还曾编制称之为“六典”的典章汇编。唐末又曾将律、令、格、式以及有关的制敕以刑事法律为主体,汇编为“刑律统类”。 [160]
立法活动
主词条:唐律
《唐律疏议》残片 [143]
唐律根据隋《开皇律》修撰而来。唐高祖时令刘文静、萧瑀和殷开山等人制订《武德律》。唐太宗即位后,命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厘改《武德律》为《贞观律》。唐高宗永徽年间对唐律进行了修订,形成《永徽律》,并进行全面注释,写成《律疏》。传世的《唐律疏议》,分十二篇,共五百零二条,一般认为即《永徽律疏》 [143]。之后,玄宗朝又有《开元律》等。唐律“一准乎礼,以为出入” [161],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、最完整的一部法典,成为中华法系后世法典的蓝本。它对亚洲很多国家产生过显着的影响。 [209]
唐朝法律将谋反、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“十恶”大罪,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。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,维护了经济基础。贵族、富人、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,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。 [51]
经济
播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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